
1. 禁止強迫勞動
1.1 禁止強制勞動力、受關押勞動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勞動力。
1.2 雇員不應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把他們的個人信息的證件交給雇主,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后,雇員可以自由地離開其雇主。
2. 結社自由和工人進行勞資談判的權力
2.1雇員無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組成其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力和進行集體勞資談判的權力。
2.2 雇主對于工會的行為和他們的組織活動,要采取開放的態度。
2.3 不能歧視職工代表,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場所執行其職工代表的職能。
2.4 在自由結社和勞資談判的權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而不是防礙建立獨 立自由的結社和勞資談判的類似形式。
3. 健康衛生的工作環境
3.1 要提供衛生的工作環境,并要考慮到該行業的普遍常識和危險。 要采取適當的措施,防由于工作引起的、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生的各事故及損害健康事的發生。盡可能而又實際地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各危險 因素。
3.2 應對雇員進行定期的和有記錄的健康和培訓,這種培訓對于新的和改換工種 的雇員要重復進行。